差异化监管助推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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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郭锦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家认为,《办法》实施,将进一步提升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加快推进信托行业转型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韩复龄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为了落实今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出台的针对信托公司的监管细则。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信托公司也不例外。此次《办法》的出台毫无疑问有助于落实上述要求。

“《办法》最突出的内容就是用模块评级、得分加总的方式评价信托公司是否严格遵循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要求,通过量化评价的方式规范信托机构的防风险行为将有助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做好对应的监管工作,更有助于信托业未来长期稳定的良性发展。我们可以期待未来我国信托业将在更规范的监管下更上一层楼。”韩复龄说。

对于这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和以前的不同之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办法》答记者问时介绍,《办法》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将评级框架优化为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个模块,通过不同权重和分值的设置,突出重点模块及重点指标,综合定量指标与定性要素进行评分。同时,《办法》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促进提升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办法》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更加系统和全面。这对当前信托业加速业务转型,加快向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为主导业务的本源定位的回归,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二,联动性强。今后在评级分类的基础上,不同级别的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展业领域和创新资质都会区别对待。《办法》体现出旗帜鲜明的奖优限劣、奖优罚劣的特点。避免了过去评级分类和分类监管脱钩。第三,实操性强。《办法》具有非常具体的标准,从而使信托机构的评级分类更加可操作,更加可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

对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以三类信托业务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对30家信托公司进行评估打分,从中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有效降低其经营失败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积极维护金融稳定。

邢成认为,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一方面说明监管部门信托资产规模特别是资产管理信托类的信托资产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要“另眼相看”,加强监管、重点监管、贴身监管,使之“大而优”“大而强”,而不是一味追求扩张规模,追求体量,走外延式发展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另一方面说明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更多的机构逐渐成为“小而美”“专而精”的有特色的差异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在提升公司行业地位的同时也对公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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