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检说案▎因网购组装这东西,兴国一男子被判刑一年九个月

网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但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随意购买。

为上山打野猪,

兴国一男子在网上购买配件,

将射钉枪等组装成枪支,

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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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4月18日,为上山打野猪,兴国县一男子吴某辉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合金钢管、全自动退壳射钉枪、精密钢珠等配件,并按照网上的组装视频将配件进行组装枪支。组装好枪支后,吴某辉用射钉弹(内含火药)对枪支进行试射,然后将该枪藏于其老屋一房间的木橱内,直至公安民警对该枪支依法扣押。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吴某辉在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带办案民警到其老屋房间将该枪支交给公安机关。

近日,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吴某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

我国对枪支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
任何人不得私自制造、持有枪支
切勿以身试法
枪,不能随便玩!
重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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