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反正偷东西的又不是我,开车接送不犯法……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

朋友在一起相处爱讲个义气,

互相帮忙也是理所应当,

但是,如果朋友请你做违法犯罪的事,

可千万不能干!

于都县一男子张某生为赚取好处费,  

明知朋友是为实施盗窃仍予以接送,

以为自已并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

自己就算被抓了也没事,

但张某生的算盘打错了。

近日,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生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生和兰某林、刘某来(均另案处理)在于都县吃夜宵时,兰某林、刘某来叫张某生帮忙开车接送其去盗窃,并承诺事后会给张某生好处费,张某生见有利可图,当即表示同意。之后,张某生驾驶其小型汽车载着兰某林、刘某来到兴国县茶园乡某村。接着,张某生在车内等候,兰某林、刘某来采取撬锁的方法进入该村一寺庙内,将神台上摆放的两樽佛像盗走,并将两樽佛像放入张某生汽车。随后,张某生驾驶汽车载着兰某林、刘某来离开现场并返回于都县。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樽佛像价值人民币8000元。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张某生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也未实际获得赃款,但其明知兰某林、刘某来目的是为实施盗窃,仍驾车送兰某林、刘某来到现场实施盗窃犯罪,之后又驾车带兰某林、刘某来及赃物逃离现场,其上述“帮助”行为是该起盗窃犯罪过程的一个不可分割组成环节,是共同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之一,应定性为共同犯罪形态中的“帮助犯”,对其行为亦应按犯盗窃罪予以定罪处罚。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交友要谨慎,

做人要明辨是非,

对不法行为应有基本的辨别和抵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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