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一男子危险驾驶、撞毁电动门、殴打他人……都是喝酒惹的祸!

人道是酒壮英雄胆,但是常常也有人因为饮酒过量失去理智作出一些出格的事情,甚至触犯国家法律。这不,兴国一男子借着酒劲胡作非为,醉驾、撞毁自动门、殴打他人,最终让自由为冲动买单!

2018年5月28日晚上,在福建省漳州市某运输公司务工的兴国县男子严某平因对公司不满,在其租住房内饮用了大量啤酒。次日早上5时许,严某平睡醒后打算前往公司辞职并结算工资,步行至公司停车场后,严某平发现一辆货车钥匙插在电门上,遂上车驾驶该货车前往公司。在经过公司门岗时,严某平驾驶货车直接将已关闭的电动伸缩门撞毁。当天11时许,严某平被漳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9mg/100ml;经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撞毁的电动伸缩门的市场损失值为人民币3454元。

      漳州市公安机关以严某平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对严某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严某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2019年6月11日上午,严某平驾驶摩托车来到兴国县潋江镇城西街某副食店内饮酒,在饮酒过程中无故责骂店内客人并将客人饭碗打翻在地,副食店老板刘某星及其妻子温某香上前劝阻未果,反遭严某平殴打。民警接刘某星报警后到达现场,依法传唤严某平并带至警车后排。途中,严某平趁民警钟某不注意,突然双手用力掐其脖子,同行处警人员立即制止并控制严某平,并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鉴定,刘某星、温某香、钟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近日,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严某平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饮酒要适度,醉酒不可取,过量饮酒会致人反映迟钝、行为失控,甚至由此引发刑事犯罪。因此,饮酒一定要有节制,管住自己,也是保护自己、保护他人。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