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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
我县继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红头文件
关于做好 2020 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0 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0〕3号)和《赣州市民政局、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 2020 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0〕1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0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5元,达到每人每月70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50 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4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325 元;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15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0 元,达到每人每月61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 510元。
(五)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
(六)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七)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0元。
(八)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九)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提高40元,具体为:城市的提高到每人每月475元,农村的提高到每人每月435元。
(十)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将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实现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
(十一)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1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350元和950元。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95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二、加强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县财政局按照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83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6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对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600元安排资金。2018年-2020年提标部分315元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分别按照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212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008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六)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救济资金由省财政定额专项救助,2020年调标所需资金增量由县财政局负担。
(七)对孤儿基本生活补助,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局负担。
三、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4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
(二)明确到位时间。保障标准从1月1日开始执行,提补资金必须于3月31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1日开始补发。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加快预算执行,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放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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