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如实登记入住旅客信息,罚!
3月3日上午,兴国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县城某酒店巡查时,发现在该酒店713、715房间入住的旅客身份信息与前台登记的身份信息不符,立刻开展调查。经查,713、715房间旅客系他人开好房间后直接拿房卡入住,并未到前台登记,且酒店未做好入住旅客信息核查。该大队民警立即传唤责任服务员至兴国县公安局接受询问。
固定证据后,警方对该酒店与责任服务员处以行政处罚。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开设旅馆,罚!
2020年2月8日,方太派出所查处一起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开设旅馆案件。经查,2019年5月份始,林某在自家开设旅馆、先后有多人在其旅馆内住宿。警方对林某处以行政罚款,对其经营的旅馆予以取缔,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疫情期间
为了公共卫生安全
大家务必进行实名制登记
加强疫情防控,公安在行动!
为切实做好全县宾馆、酒店疫情防控和安全营业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期,兴国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深入酒店、宾馆检查疫情防控和治安防范工作,有效杜绝了入住人员可能引发疫情传播的风险,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检查中,民警详细了解各宾馆、酒店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宾馆、酒店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及应急处置预案制定落实等情况进行了逐一检查,重点对宾馆、酒店“四实”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提出了具体的防控要求。
期间,民警还对宾馆、酒店从业人员进行了疫情预防措施及预防常识宣传。要求宾馆、酒店负责人、工作人员要熟知防疫知识,做好场所消毒工作,加强自身防护,佩戴好医用口罩、手套等防护装备。(兴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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