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我市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1月25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月17日,我市召开有关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俭生、市政府副市长陈阳山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引领村民建房,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当前,城镇化快速推进、土地资源日趋紧张、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日益明显。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决策部署,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扎实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立法,制定出台《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出台是我市扎实推进依法治市的又一重要成果,通过条例的有效施行将为农村住房建设管得住、管得好、管出新风貌,提高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法治化水平,助推我市全面乡村振兴行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该条例共分为七章四十条,重点规范了建房标准,努力遏制超高超大问题;突出了风貌管控,着力整治“赤膊房”问题;规定了建新拆旧,着力杜绝一户多宅问题;强化了质量监管,着力防治质量安全问题;明确了职责定位,着力解决有人管事的问题。



来源:赣州人大

编辑:邓丽华   校对:黄    清

审核:何承健   监制:谢华容

总监制:魏凡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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