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惩治
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和交通管理的安全有序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依法惩治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营运车辆、船舶等)运输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我市车辆(含在赣州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船舶擅自前往外地接送或与外地交通工具接驳转运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的;
三、我市车辆(含在赣州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船舶擅自前往外地接送或与外地交通工具接驳转运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的;
四、我市车辆(含在赣州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船舶擅自前往外地接送或与外地交通工具接驳转运无法排除新冠肺炎感染可能的发热、咳嗽等症状患者的;
五、我市车辆(含在赣州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擅自前往重点疫区接送人员或与外地车辆接驳转运重点疫区人员的;
六、凡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人员,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赣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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