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打击处理。
有人说,信访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怎么就犯法了。确实,信访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应该正确、合法行使。“维权不能违法”。“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理的,得醒醒了,一不小心,就会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在维权过程中,哪些行为不能有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中有明确规定。现摘录如下:
(一)扰乱公共秩序
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
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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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聚众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等冲击国家机关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定罪处罚;
3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
4
个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定罪处罚;
(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合、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到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定罪处罚。
(三)寻衅滋事
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
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序严重混乱的。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四)阻碍执行职务
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信息网络有关行为
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七)共同违法犯罪
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法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违法犯罪情节予以处罚。
(八)在特定场所实施犯罪行为
对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场所实施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在认定“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等入罪情节时,要将上述场所作为重要考虑因素;构成相关犯罪的,从重处罚。
(九)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实施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在本条第八项所列场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从重处罚,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这样的案例,几乎天天上演
1
2018年7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信访案,被告人宋某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曾经不可一世的缠访、闹访人宋某成,即将面对四年多的牢狱生活。
2
2018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访人李某某被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3
2018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五名非法上访人李某、岳某、谢某、张某和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
4
2018年2月26日,山东临沂市兰山区警方,将非法缠访、闹房,涉嫌寻衅滋事的曹某、吴某、柏某3人刑事拘留。
5
2018年2月9日,河南农民李志洲因长期到周口、北京等地多次上访,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6
2019年9月,福州市平潭某商业街内一男子触电意外死亡引起赔偿纠纷,死者亲属郭某、肖某、林某等5人聚集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信访局外,采取手举遗像、围坐哭闹等方式,要求属地政府解决其高额赔偿诉求,经反复劝导拒不悔改,扰乱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正常办公秩序,被平潭警方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7
2019年11月,孟某某等十余人因讨要工程款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信访局门口以拉条幅、喊口号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中三人行政拘留、一人警告的处罚。
在此郑重提醒:不要再非法上访了,尤其不要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一不小心就会被判刑住进监狱。
最重要的是,非法上访还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公务员就业,不仅把自己的一辈子毁了,也把孩子的一辈子毁了!
合法权益,依法维护。非法维权,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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