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证不知情况下被人私租售出去30年

我是兴国县兴江乡段水村村民有件事向你们反应,这是我们所生产组的山林权被人流出的根据,此山林权证已买出去十年了,我们村民没有得到一分钱,在2009年时被生产组长和村干部和中介人买到这家公司,我们村民在2016年时到兴国县林业局查看才得知7年前就被人更改变买我们全村小组的山林权1500亩买出,当年这份合同没有经过会议讨论而且家里老人家说是村小组长拿这个合同家家户户给家里的.60.70.80.岁的老人和妇女还一户多名和村小组长代签名的也有,请问这份合同合法吗?我们老百姓在农村,没林没地百姓怎么生存,全村28户人140几人口,难到当年村干部和政府不要给我们全村民一个说吗?,我们村民多次去兴国,赣州及南昌信访都被兴国县兴江乡和村干部拦截我们村民,已经我们找多处管理部门,政府一直拖我们,已经找各政府部门已三年已久,任然没给我们找回山林权证,望有关部重视我们全村民140几人老百姓找回属于我们全村民15000亩流出的山林权找回我们百姓,百姓没林没地怎么可以生存。山林权地,兴国县兴江乡段水村拱桥组,后面两张图是2016年政府查的结果,但几年过去都没给我们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
已处理
2019-10-17 18:59
尊敬的网友:你好!就你反映的情况,我们回复如下:一 、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当时的调查走访,2009年时拱桥排组共有农户28户(现在因分户已有40余户),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的共有20人。在签字的20人中,已死亡1人(谢名亮);因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无法正常沟通交流的有5人(分别为廖通桂、谢名连、陈立全、廖义招、廖玉财);因外出务工或在外居住无法接受调查的有3人(分别为陈立峰、赖茂仁、陈立顺);其他接受调查的11人中,有8人表示是自己签的字且知晓林地流转的事(分别为谢青龙、陈道华、陈立义、廖通远、陈立茂、赖玉香、廖通达、谢名华),在走访陈立茂时他还表示其母亲廖玉财的字也是他代签的;1人表示知晓林地流转的事但自己未签字(谢定华);2人表示当时不知情也未签字(张玉连、张桂英)。转让协议上虽然有20人签字,但其中因谢名连与谢青龙为父子关系且同为一户,所以,在协议上签字的实际农户只有19户,并且有3户(谢定华、张玉连、张桂英)否认自己签字,还有陈立峰由陈立全代签,廖玉财由陈立顺代签。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1)根据当时流转协议,该块林地共1500亩,实际还包含489亩公益林。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该489亩公益林是不能按流转程序进行流转,而县职能部门在温绪禄的森林资源转让并过户申请上签署了“不在生态公益林内,同意申报有关林地流转手续”意见并盖章,将公益林与普通林地进行了一起流转,办理了相关证件。 (2)在转让协议书(拱桥排组转让给温绪禄)上,甲方为拱桥排组,仅有20名村民签字(组长未签字),代表不了拱桥组的全体村民;乙方温绪禄未签字,协议书不完整。 (3)在南昌山山公司林地转让申请(转给赣州市安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注明的坐落于拱桥排组的林地面积为2855.20亩,与先前资料所述的1500亩出入较大,并且南昌山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落款并未盖章,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也签署了“同意办理”意见。 三、事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2009年林地流转时,应该说有一部分村民是知情的,虽然当时流转程序并不规范,但因组长陈立全说流转后大家有钱分,所以大部分村民一直都未提出异议。但自2015年以来,我县油茶开发工作开展后,林地流转价格基本涨到15元/亩/年(30年为450元/亩),远高于2009年林地流转的价格(30年50元/亩),而且当时流转的资金也未发放,一直被陈立全扣押。所以,受利益驱使,拱桥排组村民想通过上访来推翻当年流转程序,从而达到归还林权,重新流转的目的。另外,该组村民谢名祥、廖承金等人在县乡林业部门了解本组林地是否流转一事时,工作人员给予的答复都是未流转,但最终查阅的结果却是已流转并被法院查封,这引起该组村民极大不满,认为相关部门是有意包庇真相。 四、目前事件的进展情况 自案发以来,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派出乡村工作组多次调查核实,积极与当地群众沟通协调,还委托乡法律顾问,全力协助村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2017年12月于都县人民法院收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案卷材料后正式受理该案,于2018年1月份发出立案受理通知,决定本案于2018年3月9日在于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发现集体林地转让人中的南昌山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山山公司)相关公司地址信息不详,决定中止本案审理后要求村民及法律顾问提供山山公司详细信息及送达地址。 2018年6月,于都县法院做出(2018)赣0731行初1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方无法及时补充山山公司信息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接到裁定书后,法律顾问与村民沟通后,选择继续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正式受理该案上诉, 8月29日组织开庭。庭审结束后,法院建议原告方至向兴国县人民政府申请调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做出(2018)赣07行终24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的一审判决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确系判决不当,但涉案林地的林权变更登记行为发生在2010年,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后,经法律顾问与村民沟通后,随后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8年10月份以来,该乡的法律顾问将起诉材料交由省高院审查,经审查,因为行政诉讼时效原因,不予开庭审理,诉讼途径已全部走完。2019年春节期间,该乡积极引进意向老板准备在非公益林的林地上种植油茶,帮助他们增加收入,已达成了开发协议,但因清明节前后,探明了林地下有萤石矿,该组也一致同意暂时搁浅,截至目前还未进行实质性的开采。此外,现有萤石矿开采区,企业老板和该组签订了林地补偿协议,每年每人均有一定的补偿资金。 中共兴江乡委员会 兴江乡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